开发商绿化没做完如何减免物业收费 绿化移交需准备哪些手续

绿化移交需准备哪些手续.,开发商绿化没做完怎样减免物业收费?你好,首先你要明白物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他们一般存在两种关系:
1.从属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一家子公司 , 同时也相当于开发商的分支机构;
2.合同关系:开发商代表原始业主的身份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 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
开发商建完房子出售后,会交给物业公司负责日后小区的管理,如小区的卫生,绿化 , 业主安防等 。有的开发商有自己的物业公司,有的没有,没有的就要交给别的物业公司来负责 。物业公司在接手一个小区之前一定会进行房子和各种设施的验收,如果你发觉哪里有未完成的事项可以询问物业,至于绿化属于哪个负责,他们在交接时会有明确分工安排,可以督促他们尽快落实到位,这和交不交物业费是两码事,就事论事 。
社区自治物业需要哪些手续?1、首先小区需要成立业委会 。业委会代表小区大多数业主对小区的物业,公共设施,小区收入支出,管辖范围,水电气邮,业主资料等各项工作进行整理和资料交接 。
2、召开业主大会,并且需要大多数业主的书面同意才能实施 。小区的第一任物管一般是代表开发商的意志和利益 , 或者由开发商指定的物管,实行的是临时的物业管理条例 。所以,成立业委会,并换掉第一任物管压力巨大 。
3、寻找具备法律主体的企业或者个人来经营小区,小区业委会不是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它是一个民间团体组织,不具备法律主体 。小区的物业管理需要有法律主体的企业或者个人来经营 。
4、对物管及下属单位的聘用需让有法律主体的人或者企业来进行 。如聘用清洁公司 , 园林绿化公司,保安公司 , 水电维护,电梯维护,前台服务人员,财务人员等 。
眉山市绿化条例?《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绿化质量和园林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天府韵味、眉山特色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人文相统一 , 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 。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
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 , 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建、捐赠、植树、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
对城市园林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
第七条建立眉山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各类绿地控制线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眉山实际,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 , 科学编制 。
第九条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确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调整绿地系统规划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 。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 。就近无法补足的 , 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异地建设费 。
第十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土地利用条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 。3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旧城改造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绿地建设 。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与园林有机结合的绿道、健身步道、足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游园应当配建一定面积的健身设施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 。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不得迟于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实施,并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 ,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得少于1年 。保修养护期间,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养护质量 。
保修养护期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 , 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 , 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搭配 , 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 。
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 , 鼓励种植市树、市花、县树、县花等乡土树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景观 。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 。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建设应当与树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楼体、墙体、庭院等,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城市高架桥护坡、立柱、涵洞,以及大型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 , 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
鼓励开展园林城市、园林单位(居住小区)、园林村镇等创建活动 , 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实行以下分工: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实行委托管理的 , 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五)捐建的城市园林绿地在移交管理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
(六)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
第十九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
第二十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园林绿化管护标准管理养护城市园林绿地 。
乔木、灌木、花、草等绿化植物受损或者死缺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植 。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或者老旧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
第二十一条禁止破坏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 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城市园林绿地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已经死亡的;
(二)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的 。
第二十三条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或者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移植超过10株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报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道路改造应当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 。确需更换、砍伐或者移植的 ,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
因下列原因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 , 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影响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的 。
移植树木应当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 。
第二十五条除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标准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
第二十六条在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紧急情况下 , 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 并在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热油、酸碱性物质等妨害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二)穿越绿篱、践踏绿地、折枝摘花、摘笋或者攀爬、刻划城市树木;
(三)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倾倒垃圾、铲草、捕鸟、葬坟、祭祀或者放养宠物;
(四)在城市园林绿地内露营、烧烤、停放车辆、搭棚堆物;
(五)在城市树木上架设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动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树竹花草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为满足业主生活正常需求占用绿地的,应当通过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棚架绿化或者增设透绿砖等形式弥补绿化总量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照绿化专项设计方案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因擅自移植或者修剪造成城市树木损坏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造成城市树竹花草或者城市园林绿地损坏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城市园林绿地、城市树竹花草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廊、道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动物笼舍、说明碑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化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物业管理交接几种形式?物业管理交接一共有三种形式
一是由建设单位将新建物业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二是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由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将物业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三是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同时,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移交或交接物业 。
一、新建物业的移交
(一)移交双方
在新建物业的移交过程中,移交方为该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 , 承接方为物业管理企业 。双方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 及时完整地提供物业有关资料并做好移交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也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承接工作 。
(二)移交内容
移交的物业资料包括:产权资料 , 竣工验收资料,设计、施工资料,机电设备资料 。物业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资料 , 业主资料 。移交的对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清单(如房屋建筑清单、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园林绿化工程清单、公共配套设施清单等)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
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管理工作的移交
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 将导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发生变化,物业管理机构发生更迭,与此同时,在相关方之间会发生物业管理的移交行为 。
(一)移交双方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是管理工作的移交包括:原有物业管理机构向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移交;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向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 。前者的移交方为该物业的原物业管理机构 , 承接方为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后者的移交方为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承接方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
(二)移交内容
1、物业资料
(1)物业产权资料、综合竣工验收资料、施工设计资料、机电设备资料等 。
(2)业主资料包括:
1)业主入住资料 。包括入住通知书、入住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
2)房屋装修资料,包括装修申请表、装修验收表、装修图纸、消防审批、验收报告、违章记录等 。
(3)管理资料包括:各类值班记录、设备维修记录、水质化验报告等各类服务质量的原始记录 。
(4)财务资料包括:固定资产清单、收支账目表、债权债务移交清单、水电抄表记录及费用代收缴明细表、物业服务费收缴明细表、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料及记录、其他需移交的各类凭证表格清单 。
(5)合同协议书,指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 。
(6)人事档案资料,指双方同意移交留用的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培训、考试记录等 。
(7)其他需要移交的资料 。
资料移交应按资料分类列出目录,根据目录名称、数量逐一清点是否相符完好,移交后双方在目录清单上盖章、签名 。
2、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考试吧备管理工作的交接
(1)房屋建筑工程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电梯、空调、给水排水、供配电等机电设备及附属配件,共用部位的门窗,各类设备房、管道井、公共门窗的钥匙等 。
(2)共用配套设施 , 包括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箱、车等)、绿化设施、公共秩序与消防安全的管理设施(值班室、岗亭、监控设施、车辆道闸、消防配件等)、文娱活动设施(会所、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3)物业管理用房 , 包括办公用房、活动室、员工宿舍、食堂(包括设施)、仓库等 。
停车场、会所等需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的,移交单位应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
3、人、财、物的移交或交接
(1)人员 。在进行物业管理移交时,有可能会有原物业管理机构在本项目任职人员的移交或交接,承接物业的管理企业应与移交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共识 。
(2)财务 。移交双方应做好财务清结、资产盘点等相关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维修资金、业主各类押金、停车费、欠收款项、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应付款项、债务等 。
(3)物资财产 。物资财产包括建设单位提供和物业服务费购置的物资财产等,主要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器材、维修设备工具、备品备件、卫生及绿化养护工具、物业管理软件、财务软件等 。
(三)办理交接手续
同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一样,原物业管理企业退出后的物业管理移交也应该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手续涉及建设单位、原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新进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等 。在办理手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对物业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作出评价,真实客观的反映房屋的完好程度;
(2)各类管理资产和各项费用应办理移交,对未结清的费用(如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应明确收取、支付方式;
(3)确认原有物业管理企业退出或留下人员名单;
(4)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
(四)注意事项
(1)明确交接主体和次序 。此类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是原物业管理机构将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给该物业的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之后,再由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将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给准备接管的物业管理企业,而不是原物业管理机构向准考试吧备承接的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移交 。虽然在具体移交工作中可合并进行 , 但要分清楚移交的主体及责任 。
(2)各项费用和资产的移交、共用配套设施和机电设备的接管、承接时的物业管理运作衔接是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中的重点和难点,承接单位应尽量分析全面,考虑周全 , 以利交接和今后工作的开展 。
(3)如承接的部分物业项目还在保修期内,承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移交单位共用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具体的保修项目、负责保修的单位及联络方式、保修方面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原施工或采购合同中关于保修的相关条款文本 。
(4)在物业管理移交工作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下 , 易全部发现,难免存在遗漏,因此在签订移交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注意做出相关安排 , 便于在后续工作中能妥善解决发现的问题 。
园林绿化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由物业是否属于擅自使用?【开发商绿化没做完如何减免物业收费 绿化移交需准备哪些手续】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 。第二节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不同于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二者进行承接查验的内容和重点都有一定区别 。准备工作:符合承接查验条件:在物业管理机构发生更迭时,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实施承接查验:(1)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与原有物业管理机构完全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2)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扩展资料:查验的方式:1、承接查验不同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是在物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资料,有关单项验收报告,以及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对物业公共部位配套功能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等进行核对查验 。承接查验还应对设施设备进行调拭和试运行,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2、查验的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是进行必要的复核 。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验收 。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影响物业正常使用人  ,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拒绝承接物业 。3、物业管理的承接查验主要以核对的方式进行,在现场检查、设备等情况下还可采用观感查验、使用查验、检测查验和试验查验等具体方法进行检查 。-承接查验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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