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不同项目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申报时无需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以预缴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国企如何恰当应对税务稽查及目前税务稽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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