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对于本案中考生高考作弊的行为是否涉刑,关键看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行为的一环 。如果是个人行为,那么主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主,但如果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那么该考生作弊行为可能就会面临刑事处罚 。
本文章作者:王雪晴
柯晓林律师团队成员
王律师第一次公开发文,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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