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宣传 电信诈骗( 二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效力虽然依附于刑法条文,但同样也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 3 条) 。故在 2011 年 4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这个时间段之内实施的电信诈骗,仍然以较高的入罪标准为标准 。即 X 省的诈骗入罪 标准是 6000 元,则在这时间段时实施的电信诈骗数额为 5000 元,仍然要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入罪标准 6000 元,不构成犯罪 。
二、“接近”上档标准 + 情节=上档 。虽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量刑提升一档的标准,但接近该标准的数额,并且有某些情节,仍然可以认为达到量刑提升一档的标准 。《诈骗解释》和《电信诈骗意见》中都有这一规定,但在《诈骗解释》中未规定“接近”是有多接近,但《电信诈骗意见》中规定为 80%以上,该标准同样可以作为一般诈骗的“接近”的标准 。
但是要注意,《诈骗解释》中的上档情节可以适用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意见》中的上档情节却不能适用于一般诈骗 。
三、新增加了“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电信诈骗入罪标准 。
原《诈骗解释》中只规定了发送信息 5K 条、拨打电话 500 人次这两个标准 。另外在《电信诈骗意见》中更明确规定了“打电话人次"包括重复拨打同一电话 。
综上,电信诈骗是否构成犯罪要从涉案数额、行为实施时间、行为实施情节等方面综合判断 。总之单就金额而言,2016年12月20日以后实施电信诈骗的,3000元就够立案了 。刑罚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中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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