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概念的最全解释 保理是什么意思(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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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人民银行最早对保理的定义
1997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条法[1997]23号文,该文第一条陈述如下:
保理是一项与进出口贸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业务,涉及国外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因签订保理协议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对保理作出明确规定,在保理业务中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你行加入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是国际通行的从事保理活动的国际惯例,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在你行北京市分行、云南省分行与云纺公司出口保理纠纷一案中应予适用 。
由此可见,人民银行在较早时期基于《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及,保理业源于国际贸易的原因,将之定性为“涉外金融业务” 。


三、中国银监会对保理业务的定义
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于2014年4月10日颁布并施行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
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
第八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
第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
由上述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保理的概念与《国际保理公约》基本一致,其认为保理的本质就是应收账款的转让 。但是其又限定只是管理商业银行从事的保理业务;这一定程度上让人们误解保理业务是只能由商业银行办理的金融业务,而悖离了保理为应收账款的转让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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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保理的定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4〕251号)第二条规定:
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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