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dnf强制解除人脸 小区物业不能强制业主人脸识别( 二 )


新规
门禁系统录入人脸时应征得同意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 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 。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 , 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据杨万明介绍 , 《规定》第10条至第12条 , 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 。
他说 ,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 , 第10条明确 , 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根据这一规定 , 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 , 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 , 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 小区物业应当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 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
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 , 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 , 第11条规定 , 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12条对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其人脸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 , 实践中 , 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 , 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 , 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 , 群众质疑声较大 。“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 , 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 。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 , 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
文/本报采访人员 孟亚旭 朱开云 实习生 马嘉梁
供图/视觉中国
统筹/徐锋 余美英
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