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受伤引发官司 经营者对安全保障应尽责( 二 )


履行保障义务不担责
 
首钢公司职员任英(化名)报名参加了红颜公司举办的瑜伽训练课程班 。第一次参加瑜伽训练课时,任英在做站立冥想训练过程中,突然摔倒 。经医院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2万元 。
 
为此,任英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红颜公司举办的瑜伽班对参加练习者不尽保护义务 。红颜公司指派的教练训练不当,当任英超过训练限度时,仍强行继续练习,又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 。导致原告摔倒,下颌触地,下颌多处骨折 。被告作为瑜伽训练的经营者,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
 
被告红颜公司辩称:原告参加瑜伽课程班,只练习了10分钟就突然自行摔倒在地,是意外事件 。红颜公司举办的瑜伽训练班是进行科学的健身运动,教练指导规范,练习场地正规,场地多处有练习注意事项告示牌 。当原告摔倒后,我们的教练又及时联系医院救治 。
 
因此,原告受伤与公司举办的瑜伽训练课程内容、场地和训练指导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
 
开庭时,被告红颜公司的两名证人出庭,证人均为与原告同班的学员 。她们向法官作证:在瑜伽训练时,教练特别说明因有新学员参加,强调训练注意事项 。
 
法官看到,在现场照片上,瑜伽训练场为木制地板,年轻学员练习时有垫子一张,场地周围贴有训练注意事项 。
 
审理此案的法官判定:现有证据证实,红颜公司作为瑜伽健身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了木制地板的场地,配备给每位学员训练垫,现场有专业的指导教练,显然在训练场所方面已尽相应的保障义务 。
 
此外,训练场地贴有注意事项 。证人出庭证明,教练在教授过程中已告知学员训练注意要点,可认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障义务无缺失 。
 
尽管原告任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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